【欧洲时报网】过去两年,多起农民被指“敲诈”政府案,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。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(今日本报A20版)。
长期以来,百姓上访一直是许多地方政府颇感头疼的问题,为了截访和息访,许多地方煞费苦心屡出奇招,有办“学习班”的,有送进精神病院的……不过还没听说过法律制裁的。说得干脆些,那就是法律中尚未有“上访罪”的罪名。
好了,现在“敲诈政府罪”便在河北沧州横空出世,而且,沧州的司法实践证明,用该罪名来作为“上访罪”的法定罪名来制裁上访者确实能收到奇效。而最初该种罪名的“拟定”,沧县政法委副书记曹庆山表示说,“是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的”。这就不能不让人感到惊叹:非常的罪名当然会有非常的司法程序,公检法三家竟然会一起商量某项罪名,如此这般,“敲诈政府罪”——不,“上访罪”还有什么程序正义可言?
也许有人要说,是不是这些上访者确实犯有敲诈政府的行为?我们不妨看一下《刑法》中对“敲诈勒索罪”的定义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、要挟、恫吓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。这就是说,如果这些上访者确实敲诈了政府,那么,顺理成章的追问便是:这些上访者究竟采用过哪些手段来迫使被害人(这里当然是政府)交出财物的?被害人(政府)能否拿出这些上访者敲诈政府的证据?
此外,根据《刑法》,敲诈勒索罪还有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划分,这种界限当然是以受害人是否向行为人交出了钱财为准。那么,这些上访者敲诈政府钱财的行为究竟都既遂了没有?如果既遂,政府为什么会满足上访者的敲诈?是不是上访者手中真的握有令政府心生恐惧的把柄?如果未遂,政府是不是也该将敲诈行为人的敲诈手段公之于众以儆效尤?
好吧,现在终于有了撒手锏“敲诈政府罪”,怎不令上访者望风遁迹?不过此种“商量”出来的罪名一出,民众合法权利的存在空间会不会将变得更加逼仄?
(编辑:岳连山)